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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執法監督公開電話的決定

壹、執法監督公開電話的工作原則

(壹)執法監督公開電話要服從和服務於工作大局,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監督職權服務。

(二)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堅持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努力做到件件有回復。

(三)嚴格按程序辦事,不越權直接處理問題。二、執法監督公開電話的工作職責

(壹)督促行政機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認真執行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反映的下列問題:

1、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投訴、對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

2、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所辦案件的申訴,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

3、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提出的批評和意見;

4、對改進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執法工作的建議。三、執法監督公開電話的工作程序

(壹)接話人要做到有訴必錄。在接聽電話投訴時,應記錄來話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來話時間、來話內容等,並做好整理登記分類工作,來話人不願公開姓名的,應為其保密。

(二)對電話投訴進行整理分類,並按“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處理:

1、屬於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投訴,原則上由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值班室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審批後,轉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辦理,並負責回復辦理結果;屬於執法中的突發事件及緊急情況的投訴,由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值班室報市人大辦公廳主任批示後直接責成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2、屬於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和區縣人大職責範圍內的電話投訴,接話人可告知來話人直接向上述機關反映。如對方不願直接反映,接話人應聽取並負責將來話內容轉告有關部門。

3、不屬於市人大常委會執法監督公開電話職責範圍的電話投訴,接話人應及時引導來話人向有關部門反映。

4、屬於有明文規定的問題,直接答復來話人。

5、需要移交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和區縣人大辦理的事項,分別采取辦理單、批辦單、電話交辦三種方式交辦。其中辦理單方式由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值班室轉有關部門辦理;批辦單、電話交辦兩種方式由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值班室負責人提出擬辦意見,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閱批後,再由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值班室轉有關部門辦理,並及時了解辦理情況,辦理結果回報有關領導。

6、對涉及政府、法院、檢察院之間承辦責任不清的問題,應及時向常委會領導報告,並提出建議,責成壹個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7、對常委會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值班室根據領導指示參與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8、凡需要向來話人反饋情況的,按誰辦理誰反饋的原則,及時向來話人反饋辦理情況。四、本細則自2001年8月1日起實施。第五條 執法監督公開電話辦理程序在工作細則中另行制定。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工作細則

為認真做好市人大常委會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工作,及時處理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促進“壹府兩院”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執法監督公開電話的決定》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實施辦法》,特制定本細則。壹、執法監督公開電話的工作原則

(壹)執法監督公開電話要服從和服務於工作大局,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監督職權服務。

(二)執法監督公開電話堅持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努力做到件件有回復。

(三)嚴格按程序辦事,不越權直接處理問題。二、執法監督公開電話的工作職責

(壹)督促行政機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認真執行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反映的下列問題:

1、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投訴、對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

2、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所辦案件的申訴,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

3、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提出的批評和意見;

4、對改進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執法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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