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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施意見的內容

壹、充分認識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第608號令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決策,是實現科學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是建設強大國防、促進軍隊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堅持以人為本、更好維護退役士兵權益的現實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優待、維護權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穩妥、兼顧平衡”。通過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推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義,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順利實施。

二、全面建立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本市要建立以支持自主就業、政府安排工作、國家扶持、退役繼續完成學業、城鄉統籌為基礎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進壹步完善創業、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社會保險等優惠政策,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

(壹)接收退役士兵。

1.在本市登記的退役士兵。在重慶市登記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原則上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以由父母或配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安置,或者由本人購房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安置。

2.在戰場上登記的退役士兵。外省(區、市)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配偶的父母在重慶市戶籍,或在重慶市轄區內購房,或因特殊情況在部隊由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的,經本人申請,民政局審核同意,可在重慶市安置,由當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負責接收。

3.其他退役軍人。因戰致殘,在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是烈士子女且父母雙亡的,可由民政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並保留錄取資格或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讀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復學的,由學校所在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安置;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原則上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搬遷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的,享受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4.辦理家務手續。退役士兵憑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出具的介紹信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自謀職業和在農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主動申請當地農業戶口。

5.退休後申報時限。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役證書和介紹信到接收地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報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明和介紹信到接收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報到。無正當理由超過30天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服役問題,由原部隊處理;移民安置的有關問題,由安置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2)政府支持自主創業。

1.自主創業的對象。201111以後入伍的義務兵和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現役期間在和平時期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的,因戰致殘評定為5-8級的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現役。

2.自主創業壹次性經濟補貼的發放標準。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除由部隊發給壹次性撫恤金外,由接收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給壹次性經濟補助金。壹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城鎮義務兵不低於15000元、農村義務兵不低於6000元的標準發放。士官從第三年(含)起,在城鄉義務兵繳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服現役1年,增發4500元。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以上資金由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市財政按照主城區20%、中心城區50%、其他區縣(自治縣)70%進行轉移支付補助。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在等待安置期間不享受生活補助。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隊發放的壹次性退役金專用卡、當地民政局出具的介紹信或退役後已安置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接收地發卡銀行網點辦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領取的壹次性退役金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3.支持自主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可免費參加壹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期間,每月按350元給予生活補助,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退出現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規定,按照退役士兵繳納學費的數額給予全額資助。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錄取資格,或者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允許其退出現役後兩年內入學或復學,並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惠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入學或復學期間,免修體育、軍事技能、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參加國防生選拔、國家和我市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選拔、畢業後軍官選拔的優先考慮。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工人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其軍齡計算為工齡,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的平均水平。入伍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或強行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由其家庭成員承包;農村承包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退伍時在戶籍所在地落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未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自謀職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小額擔保貸款;創辦微型企業者可享受財政支持、稅收支持、融資擔保支持、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壹系列優惠政策;用人單位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具體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幹意見》(渝府發[2010]6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和倡導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聘或者錄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我市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三)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措施。

1.符合工作條件的對象。服現役12年以上的士官,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或者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義務兵或者士官,烈士子女的義務兵或者士官退出現役,由接收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艱苦地區或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後優先考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選擇自主擇業,享受自主擇業的相關待遇。

2.安置方法。凡符合上述工作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予以安置,確保其首次就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用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區縣(自治縣)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和計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並於每年5月15前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在渝企業和市屬國有企業統籌安置計劃,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下達,用於調整當年安排任務較重的區縣(自治縣)安置計劃。每年5月,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將全市當年符合勞動條件的總人數和安置計劃依法統壹向社會公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後6個月內完成當年下達的任務。

3.等待安置期間生活補貼的支付。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從其到民政局報到的當月起至安排工作的當月止),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每月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標準發給月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當地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

4.相關政策法規。凡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後達到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的,視同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後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或改制的,退役士兵和本單位其他人員共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減少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出具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向其支付退役士兵生活費。分配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解除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

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視為放棄工作安排。在等待安置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的資格。

(4)退役士兵的退役和供養。

1.退役士官安置。退役士官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軍人休養所管理,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2.對殘疾軍人的支持。被評定為1至4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給予終身供養,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役士兵保險關系的延續。

1.保險關系的延續。退役士兵的工齡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的工齡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相關的相應待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民政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到國有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役軍人的工齡視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回鄉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2.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在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退役士兵,應按規定參加所在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尚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可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其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失業保險。退役士兵應當按照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後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再就業促進服務。

三、認真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後的政策銜接。

根據國務院令第608號有關規定,20111之前入伍,2011+1之後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對入伍時按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規定選拔的退役士兵,仍按“政府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和“系統分配、壹次性安置、統籌調劑”的辦法進行安置。其中,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和自謀職業壹次性補助金,按退出現役當年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和當地(單位)繳費標準發放。

四、忠實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涉及面廣、政策創新多、調整大。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堅決按照中央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實各項改革政策,凡是已經明確的政策規定,都要堅決執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下達的安置任務應當按期完成。凡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不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與殘疾退役士兵終止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視情況由市、區縣(自治縣)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照幹部任免權限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數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批準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在批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或者證明,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壹次評比,對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加強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組織領導。

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為壹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第壹責任人的職責,對重大問題和敏感熱點問題要親自處理;負責人應靠前指揮,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民政部門作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肩負著組織、協調、指導的重要職能,應當發揮主導作用;編制部門要落實退役士兵安置相關編制,及時辦理使用編制手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退役士兵保險關系與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銜接;國資和經信部門要督促協調國有企業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入戶手續;農業部門要監督、協調和幫助自謀職業的農村退役士兵享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利;財政部門要確保退役士兵安置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加強安置資金監管;教育、稅務、工商部門要認真落實退役士兵教育資助、自主創業等各項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要加強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宣傳工作,采取多種宣傳形式,使安置政策家喻戶曉,促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順利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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