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納稅人對防暑降溫費、 冬季取暖費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存有疑問,不少企事業 單位會計認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冬季取暖費、 防暑降溫費和勞動保護費不用繳納個 人所得稅,理由是根據《地稅函[2002]251號》文規定,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冬季取暖 費、防暑降溫費和勞動保護費允許稅前扣除標準為650元、 200元和600元,企業發放 的上述支出,在限額以內的,據實扣除, 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 接列入企業管理費用,不記入企業應付工資總額, 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理 解是錯誤的。 首先, 上述費用不計入企業應付工資總額應理解為在限額以內發放的部分可 以在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並不是說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其次,據《個人所 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 金、年終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而冬季取暖費、防 暑降溫費為與任職或受雇有關所得。 有人認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 溫費和勞動保護費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樣理解是錯誤的。 據國稅發[1998]155號之規定, 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人人有份 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範圍。 再者,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文件,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 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 以及外國組織、 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 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 退休工資、離休工資、 離休生活補助費; (8)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 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9) 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資金或資金存入銀 行個人 賬戶所得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A住房公積金;B醫療保險金; C基本養老保險金; D失業保險金; (10)另據國稅發[1994]89號文規定, 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包括獨生 子女費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 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 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根據規定,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冬季取暖費, 防暑降溫費和勞 動保護費應並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 壹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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