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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1994修改)

壹、凡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安裝、市政、修繕等施工,均按本規定管理。

本規定所稱外地建築企業,包括: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建築企業,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所屬非本市登記註冊,或企業基地不在本市,或企業職工常住戶口不在本市的,以及與本市企業以合作等形式來京施工的外地企業。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築企業的管理工作,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外地建築企業的管理監督。

區、縣建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地建築企業的日常管理監督。三、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以招標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含分包,下同)建設工程,必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建委批準。

建設單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築企業來本市施工,到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註冊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承包建設工程的,持營業執照、企業等級證書和所在地區省級建築業主管機關的批準證件,辦理登記註冊。其中參加投標的,必須領有投標許可證,中標後再辦理登記註冊。註冊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確定。註冊期滿,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須辦理延期註冊手續。

(二)提供勞務的,持營業執照、企業等級證書和所在地區縣以上建築業主管機關的批準證件,辦理登記註冊。註冊期限按年度確定,每年登記註冊壹次。五、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的營業範圍,由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根據該企業等級和曾承建的工程質量等情況核定。外地建築企業應按企業等級和核定的營業範圍經營。六、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施工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法規、規章,接受本市建築業主管機關和公安、工商、環境衛生、勞動、稅務、審計等部門和建設銀行的監督管理;

(二)嚴格履行合同,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區、縣建委辦理施工管理備案,並按規定向市和區、縣建委報送統計資料;

(四)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企業職工暫住戶口登記,申請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

(五)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領安全生產合格證;

(六)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

(七)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照章納稅。

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單位,必須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七、經批準並按規定註冊登記的外地建築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八、外地建築企業按下列標準向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繳納管理費:

(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設工程的,按工程造價總額的6‰繳納;承包安裝工程的,按人工費8%繳納。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按每人每年24元繳納。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國建築企業和香港、臺灣、澳門地區的建築企業提供勞務的,按勞務費6%繳納。九、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或區、縣建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罰:

(壹)未經批準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建設工程的,責令停工,並對發包單位和外地建築企業分別處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或未辦理註冊登記使用和提供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對責任單位按每使用、提供壹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並對其按每使用壹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以轉讓、租用、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轉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沒收其證件和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向外地建築企業轉讓、出租營業執照、代簽工程合同、提供銀行帳戶的,沒收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治安、工商、勞動安全、稅收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十、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十壹、本規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關於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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