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小商品零售或收取小額服務費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不開具發票,但付款人索要發票,不得拒絕。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支付貨物(產品)、勞務或其他服務款項時,必須向收款方索取發票。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票由北京市稅務局印制或認可,並套印“北京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
“北京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是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發票的法定標誌,由北京市稅務局統壹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票的主要內容包括:發票名稱、號碼、編號及其用途、付款人名稱、商品(產品)名稱、經營(服務)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大寫金額、開票人、發票日期、印制或批準印制的稅務機關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發票用中國文字書寫,經北京稅務局批準,可以同時用中外文印刷。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票按以下類別專用:
壹、商品(產品)銷售發票;
2.商務(服務)發票;
3.資金和調撥物資的發票;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下列事項,應當使用本市統壹印制的發票(憑證):
1.有扣繳營業稅義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扣繳稅款時,應使用商業批發(扣繳營業稅)專用發票。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支付個人(包括外國人)報酬時使用“個人收入支付專用憑證”。第九條使用下列專業票據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設計票樣自行印制,無需套印“北京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但印制前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影劇院、體育場(館)、俱樂部、遊樂場、舞會門票;
二、經北京市稅務局批準不能套印“北京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的其他專用票據。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票僅限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地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稅務管理證明,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使用當地發票。
外地外商投資企業需在本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憑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稅務管理證明,向本市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發票。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發票,並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領購憑證到指定的稅務機關購買。
使用大量發票或有特殊業務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自行印制發票,發票式樣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設計,但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發票內容。發票式樣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憑稅務機關開具的《印制發票通知書》,在指定的印刷廠按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如需在發票上套印單位印章,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套印。第十二條印刷單位憑北京市稅務局核發的《北京市稅務局發票準印證》印刷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印制發票。第十三條經稅務機關批準並取得《北京市稅務局發票證》印制發票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是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設立專門的庫存放發票;
二、按照稅務機關簽發的《印制發票通知書》限定的號碼和式樣印制發票;
三、及時銷毀發票印制過程中的所有禁用頁面;
四、不得將承印的發票轉讓給其他單位承印;
五、指定專人管理“北京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防止丟失,禁止轉借、轉讓、銷毀,並按季度向稅務機關報告。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加強發票管理,建立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嚴格履行發票領用手續,如實登記發票使用登記簿,並按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發票使用情況報告。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使用發票前,應逐張調查整份發票。如果他們發現有遺失發票或號碼,他們應該將整個發票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鑒定和處理。發票必須按數字順序使用,壹式兩份,如實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填錯的發票應加蓋作廢章,貼在存根上並保存好。
外商投資企業開具的發票存根應當在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內保存。銷毀發票存根必須登記造冊,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方可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