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七。2065438年4月1日至20265438年2月1日,允許生產和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進行抵扣。(壹)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以下簡稱四大服務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31,2019年3月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起。2009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壹年度銷售額確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抵減政策的當期同時計提。(2)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附加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本期應計加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本期應計加抵扣=本期應計加抵扣余額-本期抵扣加抵扣(三)納稅人應按現行規定計算壹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抵扣前應納稅額),並對下列情況進行加減。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等於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4)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從事跨境應稅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加計扣除。納稅人從事出口貨物和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期出口貨物和勞務及跨境應稅行為銷售額÷當期銷售額合計(五)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增減變動和余額。欺騙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或虛增加計扣除金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六)加計扣除政策到期後,納稅人不再加計扣除,加計扣除余額停止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