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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技創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環境優化等活動。第三條 科技創新促進應當堅持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和產學研聯動、全社會參與的原則,重點圍繞發展海洋經濟,完善創新體系,培育創新主體,培養創新人才,優化創新環境。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科技投入,促進科技創新。第五條 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信、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市、縣(區)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協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進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第六條 鼓勵開展國(境)內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鼓勵國(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或捐資參與本市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勇於創新的社會風尚,營造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青少年的科學技術教育,提高青少年科技創新能力。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離退休後的科技創新活動。第二章 科技創新引導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應當確定科技創新發展目標、任務、投入、重點領域與重點項目等內容。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編制科技創新發展指南,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與科技有關的產業發展政策時,應當征求相關企業、行業協會等意見。第十壹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研發投入補助制度,按照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總收入的比例、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擁有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數量狀況等標準,對企業予以研發投入補助。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支持境內外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在本市依法設立各類科研機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產業化活動。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人才、場所等方面支持建立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公***服務平臺。

科技創新公***服務平臺應當實現資源開放***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為科技研究開發、創新成果產業化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撐。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聯合舉辦研究開發機構,或者采取委托開發、聯合開發、***建經濟實體和產學研戰略聯盟等方式,加強產學研合作。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圍繞海洋經濟發展關鍵技術問題,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安全和環境保護、海洋工程技術等領域加強技術研究開發。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通過取得、運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其創新成果。

引導企業加強企業專利戰略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扶持企業申請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將先進技術、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或者國內先進標準,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對主導或者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以及在其他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或者獎勵基金。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堅持公益為本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科技獎勵設立和運行的指導、服務和監管。第三章 科技創新人才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制定科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的相關政策,建立人才留用長效機制,為人才在創業創新、住房保障、社會保障、配偶就業及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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