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也就是說,個人所獲得的收入,只要是與其職務、就業相關的,不論其所在單位的資金支出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都是工資薪金的征稅對象。
當前方法
應納稅額=(工資收入-“五險壹金”-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
扣除標準為3500元/月(2065年9月起正式執行,438+065,438+0,654,38+0)(適用於工資薪金收入)。
獎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
納稅人全年領取的壹次性獎金,應分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按照下列征稅辦法代扣代繳:
(1)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職工當月的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
(二)按照本條第(壹)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對職工個人當月取得的年度壹次性獎金進行計稅,
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收入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員工當月獲得壹次性獎金-員工當月工資收入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