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機關、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享,方便公眾查詢與監督。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標準,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並符合節能、環保、品質要求。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空間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允許、限制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等,以及各區域的規劃控制細則;
(二)戶外廣告的類型以及各類戶外廣告規劃控制的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規模、密度、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要求;
(三)公益廣告設置的規劃原則、區域、類型以及其他要求。第十壹條 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的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第十二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侵占、損毀綠地的;
(四)屬於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設施安全的;
(六)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七)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八)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它情形。第十四條 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等的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的街景相協調,避免噪聲汙染、光汙染。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有壹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於公益宣傳。
戶外公益廣告載體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商業廣告。
利用施工場地圍墻(擋)設置戶外廣告的,每面圍墻(擋)外立面用於公益廣告的面積不得少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