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北京市土地出讓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0]第55號)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辦法》(市政府令[1993]第6號)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基準地價的通知》(京市政發[2002]32號)和《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京規投字[2002]1792號)精神,結合通州區實際,為進壹步規範和管理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不含城市基礎設施四源)的征收標準,特制定以下辦法 土地出讓金的收取範圍依據《北京市關於貫徹國土資源部《劃撥土地目錄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54號)。除以下四類土地外,其余土地在轄區內劃撥。1,國家機關和軍隊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3.政府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2)征收標準為1,在人口密集的老城區(東起濱河路,西至北苑周邊京津公路,南至玉帶河街,北至通惠河)進行舊城改造項目大規模開發,免收土地出讓金。老城區其他區域(東至濱河路,西至北苑島周邊京津公路,南至果園島周邊運河街,北至北苑島周邊102國道),按建築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土地出讓金。2、在城市規劃範圍內,利用舊村舊址拆遷改造、商品房開發項目,按每平方米50元,新占用平地按評估標準執行。3、使用企事業單位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土地出讓金每平方米80元。4、轄區內集體土地用於商品住宅、旅遊、娛樂、辦公等經營性開發項目的,土地出讓金按照評估標準收取。5、工業、商業和綜合用地按照評估標準收取土地出讓金。6、對於農業投資開發項目,凡需改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性質的,應按評估標準征收土地出讓金;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性質的,免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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