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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出租小汽車的營運管理,促進出租小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乘客、經營者、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小汽車的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出租小汽車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以下簡稱營運牌照),乘客按裏程計價器顯示數額支付租費的五座出租小汽車(以下簡稱出租車)。

出租車實行顏色、車頂燈、裏程計價器、無線通訊設備、客運發票、承包合同統壹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出租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出租車行業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建、規劃、技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五條 出租車的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由市政府根據發展需要宏觀調控,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六條 出租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安全營運、文明服務、合理收費、公平競爭,自覺接受管理和監督。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按規定支付租費及規費。第二章 營運牌照及其持有人第七條 從事小汽車出租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營運牌照並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本條例所稱營運牌照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出租車業務的經營資格證明。第八條 營運牌照的投放實行有償使用,公開拍賣。營運牌照使用期限為30年。

本條例公布前取得的營運牌照,其使用期限按照當時訂立的合同的規定執行;合同未規定期限的,使用期限為50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第九條 營運牌照競買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本市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具備小汽車營運條件的企業;

(二)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年滿18周歲的居民。

營運牌照不得擅自轉讓。

營運牌照在持有人實際營運2年後可以轉讓。受讓方必須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兩項條件之壹。

營運牌照拍賣、轉讓的具體辦法以及本條例公布前取得的營運牌照的管理辦法,依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出租車和駕駛員第十條 出租車的外觀顏色分為紅色、黃色和藍色三種。市區內的出租車為紅色,珠海機場專用出租車為黃色,其他區域內的出租車為藍色。

紅色出租車營運範圍不受區域限制,黃色和藍色出租車只限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區間營運。第十壹條 新投入營運的出租車必須是排氣量在1500毫升以上的新車。第十二條 出租車經營者必須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監督下安裝有效裏程計價器、車頂燈、無線通訊設備和空車標誌燈。

出租車經營者應當在指定的出租車位置上印刷出租車所在公司名稱,標明出租車駕駛員姓名、價目表、本車車牌號、投訴電話號碼。第十三條 營運牌照持有人必須按國家規定更新車輛,不得將應予報廢的舊車繼續投入營運。第十四條 出租車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投入營運:

(壹)未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二)發生機械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隱患的;

(三)裏程計價器或者無線通訊設備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車內設施破損、汙垢嚴重不宜載客的;

(五)車牌號字跡模糊、不易辨認的。第十五條 出租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的公民;

(二)持有駕駛證,並實際駕駛汽車2年以上;

(三)熟悉本市交通線路、地理位置。

營運牌照持有人、出租車經營者雇請駕駛員的,必須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章確認。第十六條 非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駕駛出租車的,必須持有珠海市《暫住證》,並辦理勞動用工手續。第十七條 出租車駕駛員每日出車前和收車後,應當對車輛安全技術指標和服務設施進行檢查,以確定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

實行輪班制的,駕駛員在交接班時應當按前款規定進行檢查。第四章 出租業務第十八條 出租車待租時,駕駛員應當顯示“空車”待租標誌。第十九條 出租車載客後,應當按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乘客末提出要求的,應當選擇距離最短的路線行駛;因故確需繞道時,應當如實向乘客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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