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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知識點總結(保險法、仲裁法部分)(三)

第六節 仲裁裁決的執行

仲裁裁決的執行,就是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經當事人申請,將生效仲裁裁決書的內容,運用國家強制的力量,依法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執行的條件

(1)必須有勝訴方當事人的申請(2)當事人必須在壹定期限內提出申請(3)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執行的程序

3.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對於國內仲裁裁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6種情形。

對於涉外仲裁裁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4種情形。

另外,人民法院認為執行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4.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和恢復執行

(1)中止執行

《仲裁法》規定: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終結執行 《仲裁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這些情況也可能導致終結執行:

作為被申請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3)恢復執行 《仲裁法》規定: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另外致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人民法院也應裁定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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