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安全標準的固定場地,其建築必須為磚木結構或混合結構;
2.有符合要求的放映設施和設備;
3 .放映廳面積不小於五十平方米,廳內空氣暢通,通道間距合理,座位整潔統壹,必須有兩個以上出入口;
4.有熟悉放映業務的專門負責人、技術操作人員和治安管理人員。第十條市區(香洲、吉大、拱北)錄像放映點的布局由市社文管委決定,鬥門縣、香洲區錄像放映點的布局由縣、區社文管委決定。凡符合上述開業條件的,經當地公安部門現場審查合格,並分別由市、縣(區)文化局和廣電局按各自系統審批後,方可從事放映業務。
萬山、三竈管理區、平沙農場應建立由宣傳、文化、廣電、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的社會文化管理小組,負責區域內錄像放映點的統壹布局,並按制度報市文化局、廣電局審批發證。
經批準的錄像放映點每月按收入的2%向發行部門繳納管理費。第十壹條錄像放映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崗位責任制,持證上崗;
2.只允許放映國家批準的音像節目,只能在文化廣電部門指定的租賃點租用磁帶,不允許放映從其他渠道引進錄制的錄像;
3.嚴禁放映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兇殺和傳播封建迷信;
4.放映和宣傳不得以淫穢色情海報或者在場地外設置高音喇叭招徠顧客;
5 .實行定點篩查,不得以流動形式跨鄉鎮篩查;
6.放映費以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為準,不得超過當地電影票價;
7.每月應向管理部門填寫《放映目錄登記表》,每半年書面報告壹次放映管理情況,年終進行書面總結,並向發行部門申請核準登記,辦理更換手續;
8.按規定向發卡單位繳納管理費。第十二條激光視盤、唱盤(包括OK磁帶)的播放管理辦法,參照音像制品的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對無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銷售、出租音像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予以取締。
2.未取得錄像放映許可證開辦錄像放映點的,由廣播電視部門或者文化部門沒收其放映設備和全部違法所得,並處1500元以下罰款,予以取締。
3.對銷售非法復制的音像制品的,除沒收其全部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進貨價三至五倍的罰款;對出租、播放非國家出版單位出版、非國家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除追究有關人員和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外,視情節輕重,由文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停業整頓,並處1500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對出售、出租、播放危害國家安全及色情、淫穢等違禁內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廣電部門吊銷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將錄像放映點轉讓、承包、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或者違反錄像放映規定的,除追究當事人和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外,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吊銷放映許可證、沒收全部播放設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