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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支付逃稅的後果

自願支付逃稅的後果

作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相關稅款,但現實中有些人為了自身利益會做出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主動承擔偷稅漏稅的後果。

主動補繳偷稅款的後果1如果偷稅後補繳稅款,稅務機關通常會對涉嫌偷稅的企業或公民進行首次行政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行政處罰後繼續偷稅的,將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五年內,如果因為偷稅被處罰,只會被處罰第三次。前兩次配合行政機關繳納罰款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避免逃稅

(壹)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意識。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均依法納稅。壹是加強稅法教育,將稅法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不僅要對全體公民進行學習教育,還要將其作為企事業單位領導和財會人員任職的條件之壹;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使稅法家喻戶曉,即每個公民都認識到稅收對社會和自己的重要性,增強全民族的稅收意識,逐步樹立依法納稅、可恥偷稅的社會新風尚,培養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

(2)完善稅制,堵住逃稅源頭。稅收制度的缺陷成為逃稅的罪魁禍首。要杜絕偷稅漏稅,必須做好源頭改革。由於稅制過於復雜繁瑣,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增加了征管難度和征管成本,造成征管缺失。因此,稅法的制定要詳細、適當,不能太繁瑣,也不能太簡單。該詳細的要詳細,該簡化的要簡化。讓納稅人看清楚,算清楚。同時,要加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種的改革。

(3)加強征收管理。壹方面,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納稅人的逃稅成本,讓逃稅的納稅人在博弈過程中“入不敷出”。另壹方面,在打擊偷稅漏稅的同時,盡量降低稽查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從而遏制偷稅漏稅概率的增加,提高稅法和稅務機關的威信。

(4)明確稅收征管權。在所得稅征管領域,稅收征管權不清往往導致各種政策和地方保護主義。地方稅務機關為了自身利益,與地方企業勾結,犧牲國家利益,縱容偷稅漏稅。可以考慮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稅性質,將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置於國稅部門統壹征收之下,以加強征收行為的集中管理,提高稅收征收效率,杜絕腐敗。

主動補繳偷稅款的後果2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且該行為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構成偷稅。逾期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納稅人在稽查局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並申報補稅,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有偷稅的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

從國家稅務總局的答復可以看出,納稅人的違法行為構成偷稅後,鑒於其危害後果,不影響偷稅的性質。如果根據偷稅的需要,不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有偷稅的主觀故意,二是在稽查局稅務檢查前,納稅人主動改正並申報納稅。事實上,雖然有些公司在稽查局稅務檢查前補稅,但如果存在偷稅的主觀故意,符合偷稅的構成要件,就應該以偷稅論處。但是,納稅人的反悔行為可以作為稅務機關裁量的考慮因素。

偷稅漏稅的後果是什麽?

1,經濟責任:(1)納稅滯納金,每日0.5 ‰滯納金;(2)罰款:偷稅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下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比例不足654.38+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並處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行政責任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3.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偷稅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稅款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當然,承擔刑事責任的壹般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辦人員。

自願繳納偷稅漏稅的後果3。自查和納稅也需要繳納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此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在上述規定中,納稅人沒有理由延遲繳納稅款,也就是說,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實質上構成稅款延遲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因此,對於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來說,自查納稅也需要繳納滯納金。

不繳納滯納金的法定情形

1,稅務機關負責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進壹步明確了什麽是稅務機關的責任:“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違法執法”。

提示:毫無疑問,在實踐中證明稅務機關有過錯是非常困難的。

2、超過追求期

《稅收征收管理法》還規定,除稅務機關的責任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征收期限可延長至五年(稅額超過65438萬元)。

提示:如果征收期超過3年、5年,不僅不用交滯納金,還不用收稅。但是,應當註意的是,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3.應扣除預扣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4〕1199號)明確:“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當代扣代繳未繳的稅款,無論是否適用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收取滯納金。”

4.稅收政策的調整導致

對於壹個具體稅目,由於稅收政策調整,在申報年度納稅時,不得加收滯納金。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86號)規定,對於2009年5月31日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涉及稅收調整需要退稅的,納稅人可在2009年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進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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