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近期市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度我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數據(見附件),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年金扣除標準及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標準等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壹、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中山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2021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235元,據此計算,允許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上限為24705元/月(需與12%的繳存比例進行雙限),超過部分應並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繳付年金的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2021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235元,據此計算,個人允許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個人繳付年金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上限為24705元/月(需與4%的繳存比例進行雙限),超過部分應並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2021年度我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為98818元,據此計算,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標準應為296454元。 四、上述標準均從2022年7月(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請各單位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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