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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分公司想從總公司得到什麽信息?

註冊分公司需要總公司提供什麽資料?下面小編就來看看註冊分行想讓總行為妳準備的資料,可能有妳需要的。

設立分公司需提供的材料(1)分公司登記事項: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1.分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名稱中未單獨使用字號的,可以不辦理名稱預先登記手續;單獨使用字號的,應當履行名稱預註冊程序。

2.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公司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記機關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證明;

(四)指定(委托)證書;

(五)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填寫下表:

(1)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

(三)分支機構營業場所證明;

(4)任命書(委托書)。委托書填寫說明(適用於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註:①分支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②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如何進行分公司的財務核算?1.如何理解總公司公司會計業務的本質?

由於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沒有註冊資本,本質上從總公司公司的會計業務來說,相當於總公司投入了壹塊流動資金由分公司來管理,分公司的任何業務都相當於總公司的會計業務。總公司撥付的營運資金通過分公司的購銷業務形成不同形式的資產、收入、成本和費用,當期產生的利潤相當於增加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應收款,當期產生的虧損相當於抵消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應收款。

2.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是針對分支機構的。總公司如何選擇?如何處理稅務?

獨立核算是指對單位的經營活動和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有壹定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開展業務活動,能夠與其他單位簽訂經濟合同;獨立核算盈虧,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賬制,是指將與本單位業務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信息,按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壹般由上級撥出壹定數額的流動資金從事經營活動,所有收入全面上繳,所有費用向上級報銷,不單獨計算損益,只記錄和計算少數主要指標進行簡單核算。

在具體的納稅申報上,地稅和國稅的申報是有區別的,只是在所得稅上,後者可以在總部繳納,其他的應該差別不大!

獨立會計與從屬會計相對應。

獨立核算是指壹個部門自己核算收入、成本、利潤,自己申報納稅;非獨立核算是指收入、成本、利潤由上級單位而不是自己核算,由上級單位匯總申報納稅。單獨核算和不單獨核算是相對應的。

這是指同壹單位內不同業務項目的核算是否分開。

3.相關問題:分公司的財務會計和稅務問題。

網友回答

(1)分公司是流轉稅的納稅人。

(2)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企業所得稅制,企業法人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A.總機構不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繳納。

b、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總機構負責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壹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扣除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當年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多退少繳稅。

(3)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設置內部往來賬戶核算,總賬在總公司,明細賬在分公司。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報表總結為壹個簡單的合並,對沖內部交易、內部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

誰將承擔分公司的債務?1.誰將承擔分公司的債務?

基本情況某金屬公司章程規定:金屬公司下屬分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決定,並由董事長簽署。?2008年5月,金屬總公司在哈爾濱成立分公司,並獲得營業執照。2008年7月,分行經理陳某憑分行營業執照向招商銀行某支行申請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6個月。由於分公司經營不善,貸款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要求總行承擔還款義務。總公司不會以分公司經理的任免違反公司章程為由向公司還款。銀行隨後將金屬總公司和哈爾濱分行作為被告訴至法院。

根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中,哈爾濱分行有壹定的經營能力,但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其債務應由總行承擔。因此,銀行有權要求總行承擔還款義務。

本案中另壹個需要註意的問題是,總公司不履行清算義務的理由是分公司經理的任命違反了公司章程,這個理由不能成立。因為章程只具有內部效力,不能約束公司外的第三人。陳某持有分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授權證書。這些文件足夠可信,足以讓第三方相信陳某身份的合法性。

2.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對於實務中總公司對其分支機構的債務應承擔何種責任這壹看似簡單的問題,眾說紛紜,反映在法院的判決中,產生了許多不同的判決模式。總結起來,大概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壹: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種觀點的法律基礎:

(1)《公司法》第十四條(2005年第三次修訂後1 . 0994年7月起施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第四十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和其他組織壹樣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嗎?。

(3)1988 165438+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溫州五馬勞務公司是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電話答復:?有證據證明運輸代理公司確實是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服務公司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對運輸代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種觀點認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但可以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麽分公司與總公司自然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二:總行對分行債務承擔補充償還責任。

這種觀點的法律基礎:

(1)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1992、14年7月頒布實施)。第四十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和其他組織壹樣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嗎?。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實施)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該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何建字第4號《關於企業對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分支機構名義簽訂借款合同的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稱:?批發部作為柳州煙草分公司的分支機構,應該對其償付能力負責。沒有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柳州煙草分公司承擔。?(沒有找到這個回復,引自蔣顯政在南寧中院的文章)

按照這種觀點,壹個分支機構是合法註冊的,具有壹定的組織和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稱的民事活動。但畢竟不具備法人資格,責任能力不完全。因此,總行對分行不能承擔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負有直接責任。

這種觀點的法律基礎: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種觀點認為,分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但相應的民事責任也應由總行承擔。

觀點1和觀點3都以《公司法》第14條為法律依據,但得出的結論不同,是對該條款的不同理解造成的。

3.其他分行是否應該承擔該分行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該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由此可見,如果總公司下屬公司過多,壹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在自身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可以由總公司清償,如果總公司直接控制的財產也不足,分公司的債務可以由其他分公司的財產清償。

4.未設立分公司的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因不具備法律要件或違法設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不設立,此時違法分公司所發生的債務由發起人承擔。分公司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憑營業執照在銀行開立自己的賬戶。分公司的財務制度和規章制度可以由總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須遵守。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總公司和分公司是壹家人,有些是相互的。無論哪壹方遇到問題,其他人都有承擔的法律義務。但作為律師,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根據案情,當事人可以建議將總公司和分公司列為同壹被告,同時在保全財產時,將總公司和分公司壹並保全,保證當事人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

以上是邊肖為註冊分行向總公司提供的資料。希望大家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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