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主辦經營者應當登記為經營者,所有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的經營者簽名欄簽字確認。
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參與業務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記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3.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4.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復印件;
租用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舉辦者、經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和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5.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流程:
1,工商流程
(1)申請人提交開業申請材料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如果不被接受,將發出拒絕通知。
(3)審核不通過的,出具不予批準通知書。
(4)審核通過後,分配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5)編碼後,打印審批通知。
(六)向稅務機關傳遞開業信息,向質檢部門傳遞相關信息。
(7)雙通報。
(8)打印營業執照,並向申請人發放照片。
2.稅務流程
(1)首先,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傳輸的“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後,將根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地址(以生產經營地址的行政區劃為標誌)自動排序至縣(區)稅務機關。
在核心征管系統中,如果縣(區)稅務機關確認分配有誤,則退回市(地)稅務機關手工分配;
省級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分配到縣(區)稅務機關的,分配到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手工分配到縣(區)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可以自行探索自動排序的規則,減少人工排序的工作量。
(2)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對外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個體工商戶登記表信息並確認其他稅收管理信息。
參考資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個體工商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