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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促進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天竺綜保區)建設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的批復》,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竺綜保區。

本辦法所稱的天竺綜保區是指國務院批準的設立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航空港區,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第三條 天竺綜保區內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天竺綜保區內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法享受國家和本市有關優惠政策。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統籌協調天竺綜保區規劃建設和產業發展,統壹管理天竺綜保區的日常事務。第五條 管委會根據國家和本市的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商務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天竺綜保區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天竺綜保區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天竺綜保區區域建設規劃。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為區內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區內企業設立、登記和投資等活動所涉及的各項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天竺綜保區內集中辦理。第七條 管委會在天竺綜保區內設立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場所,實行壹個窗口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管委會應當在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場所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全部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說明、解釋。第八條 相關行政機關需要對天竺綜保區進行執法檢查的,由管委會統壹組織協調。

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在天竺綜保區內集中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第九條 建立口岸聯合辦公機制,為企業提供高效、優質通關服務。管委會組織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商務、口岸、交通運輸、民航、首都機場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創新口岸監管制度,提高通關效率。第十條 管委會設立聯合查驗中心,對需要查驗的進出貨物,由口岸監管部門根據需要進行聯合查驗。第十壹條 進出天竺綜保區的人員和運輸工具,應當憑專用證件在指定通道通行,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管委會負責協調海關等有關單位,落實必要的監管措施,保證進出天竺綜保區的人員和運輸工具正常、有序通行。第十二條 天竺綜保區內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符合本市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或者北京市常住戶口的,管委會應當給予支持,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及時受理企業的投訴,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並書面告知投訴人。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移送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告知投訴人和管委會。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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