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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勞動保險、員工福利、工資和勞動報酬的涉稅差異

勞動保護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

(A)實際差異

勞動保護支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避免或減輕勞動過程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為員工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提供或配備的對象為企業錄用或聘用的員工;物品具有勞動保護性質,因工作需要而發生;在數量上能滿足工作需要;以實物形式發生。

職工福利費:包括職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職工因公出差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濟費、職工食堂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總結: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勞動保護支出是為了單位業務活動的需要而發生在特定崗位的,壹般不是每個人都有,比如出納崗位的清潔用品支出;職工福利費是福利性質的,“額外”費用是“普遍的”,不是直接的“需要”,如食品、日用品、超市預付卡等節假日發放給職工的費用,以及貨幣形式(現金或購物卡等。)壹般作為福利費處理。

(2)涉稅待遇

1.勞動保護支出

(1)獲取相關合理稅前扣除憑證(壹般需要發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沒有稅前扣除標準;

(2)取得進項稅抵扣憑證(壹般需要專用票證),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

(3)不屬於工資薪金等個人所得,不需要繳納個稅;

2.福利保健費

(1)取得相關合理稅前扣除憑證(不需要發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給予個人的利益,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集體享有的收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些收益是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相關交流在線訪談(2012-04-11,所得稅司巡視員陸雲回答問題)。

也就是說,要計算每個人的具體“收入”,就要交個稅,比如組織員工旅遊;如果福利服務按人均“收入額”計算,就不要交稅,比如節日員工聚餐。

“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

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再就業的退休人員、兩地員工的費用是“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A)實際差異

臨時工是指有固定工作崗位,參加單位考勤,服從單位規章制度管理,被臨時招聘的人員。比如保安,保潔等。,人事可能會頻繁變動,甚至兩三天就換壹個人,但是這個工作在這個單位已經存在很久了。

勞務是指因臨時事件臨時招聘的人員。企業不設置這個固定崗位,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如廠房維修、裝卸等。

總結: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工資薪金”有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工資薪金”在單位有“職務”或“崗位”,是否參加單位的考勤,是否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

(2)涉稅待遇

1.企業所得稅處理

(1)“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根據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情況,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5號)

(2)“勞務報酬”稅前扣除:支付勞務報酬的企業可以向勞務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勞務發票,並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等稅款,使其入賬,企業已代其取得發票,所涉及的勞務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勞務派遣”的稅前扣除: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視為勞務費用,取得發票後方可稅前扣除;直接支付給職工的費用應作為工資支出和職工福利費,相關內部憑證可在稅前扣除。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

2.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個稅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起征點3500元。個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工作,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各單位按照3500元速算扣除計算個稅,個人到稅務機關進行合並申報,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的所得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 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

每項勞務報酬所得> 20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所得×(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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