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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稅務師的管理,發揮註冊稅務師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涉稅服務和鑒證作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註冊稅務師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專業人員。?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註冊稅務師執業,應當加入稅務師事務所。?第四條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承辦業務,應當以委托方自願為前提,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並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原則,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準則。?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是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托各自所屬的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分別簡稱總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並監督、指導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第二章 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和備案?第八條 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的考試制度。?

全國統壹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具體考試辦法由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同制定。?第九條 符合考試辦法規定報名條件的中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二年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試。?第十條 凡經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持資格證書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省局管理中心審核後,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滿二年的,給予執業備案,在證書備註欄加蓋“執業備案”章;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不滿二年或者暫不執業的,給予非執業備案,在證書備註欄加蓋“非執業備案”章。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執業備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被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四)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五)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規行為,自處理決定之日起未滿壹年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 執業備案的註冊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銷備案:?

(壹)死亡或者失蹤的;?

(二)同時在二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年檢不合格或者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五)違反行業管理規範,連續二年有不良從業記錄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省局管理中心應當將本地區註冊稅務師的備案情況上報總局管理中心。執業備案和註銷備案的註冊稅務師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第三章 註冊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 註冊稅務師執業,享有下列權利:?

(壹)可以向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會計、經營等涉稅資料(包括電子數據),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

(三)可以對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向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和修改建議;可以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批評或者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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