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標誌著實施了60多年的營業稅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應稅。原則上要求捐贈人繳納營業稅,繳納營業稅的稅率為5%。
擴展數據:
1.近親屬和有贍養、扶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不動產,通過繼承或者遺贈取得不動產的,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者扶養義務的扶養人或者撫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的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他人之間贈與房地產,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但其他人捐贈的財產達到壹定年限,符合免征營業稅條件的,仍可免征營業稅。比如,個人將購買滿五年的住房捐贈出去,可以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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