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考過的科目銜接問題尚無明確規定,已取得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原有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仍作為聘任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原文件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4]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4年7月22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公布取消註冊稅務師等11項準入類職業資格。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號)和《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號),就取消準入類職業資格的後續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
為做好政策銜接和過渡工作,現就涉及註冊稅務師的有關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壹、將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由準入類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修訂相關制度文件,新修訂的制度文件出臺後,按照新的制度文件開展相關工作。
三、已取得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原有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仍作為聘任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四、稅務部門在此期間要切實加強行業監管,行業協會應繼續做好行業自律相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 家 稅務 總 局 辦公廳
二0壹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