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票開具時限的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為: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采用交款發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將貨物交給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將貨物分給股東或投資者的,均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壹般納稅人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的時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3.發票開具地點的要求。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直轄市、自治區)範圍內開具。有些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僅限於在本縣、市內開具;有些省級稅務機關雖然規定在本省(直轄市、自治區)跨縣、市開具,但附有限定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發票,更不得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發票出入國境。
4.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要求。用票單位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即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在定點印制發票企業印制的供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同時,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