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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調查的稅收執法規定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6號)“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專項稅務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可以自行納稅。企業自行納稅的,應填寫專項納稅調整自行納稅表。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2008年6月65438+10月1以後發生的交易,加征企業所得稅利息。

專項稅務調查調整欠稅時,按照欠稅年度的先後順序確定欠稅年度,以截止日為入庫日,分別計算應計利息金額:

(壹)企業在《專項稅務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納稅或送達後補繳稅款的,應自下壹納稅年度的6月1日起計算補繳利息至補繳或補繳稅款之日止。企業逾期未繳納《稅收專項調查調整通知書》規定的稅款的,應當自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期間不計利息;

(2)利率按照該稅種所屬納稅年度2月31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日利率按照壹年365天折算;

(三)企業按照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及相關資料的,或者按照規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收取利息。

經稅務機關調查,企業實際關聯交易金額達到準備同期數據標準,但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數據的,稅務機關應當收取補稅利息,適用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企業自行調整納稅並主動提供同期信息等相關資料的,或者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而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同期信息的,按照1,2008年以後交易自行調整納稅的基準利率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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