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取得政府補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65448號)
1.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分為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具體如下:
(1)非應稅收入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用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
企業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
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企業分別核算資金和資金發生的支出。
(二)應稅收入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當期收入總額,政府補助屬於其他收入。”基於這壹規定,稅收中嚴格規定了“非應稅收入”的範圍,根據會計準則確認的政府補助不僅被稅收規定完全排除在“非應稅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額計入收入,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收到政府補助,不符合財稅70號文件[2011]中不征稅收入三個條件的,必須依法作為應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職工交通補貼和夥食補貼的會計分錄
如果是公司給員工的交通補貼,應該作為員工工資核算。詳情如下:
1.交通費用報銷:
根據相關規定,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交通費XXX
貸:銀行存款XXX
2.應計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交通費XXX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夥食費的會計處理與運輸費相同。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終止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工資、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向職工配偶、子女、被撫養人、已故職工遺屬等受益人提供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屬於負債,應付職工薪酬的借方金額代表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社保、公積金等金額。應付職工薪酬的貸方金額代表應計工資、薪金、社會保障和公積金的金額。如果是應付職工薪酬的期末余額,則指尚未發生(或支付)的應計工資、薪金、社保、公積金等金額。
如何正確計算所得稅表中補貼的調整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