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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取消,今年正好全部科目通過的怎麽辦?

“註冊稅務師”沒有取消,只是取消了執業資格,改為職業資格的“稅務師”考試了。已取得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原有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仍作為聘任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仍然是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並且屬於中級職稱,不用換發新證。

具體政策可以查看如下: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是依據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設立的。

2014年7月22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公布取消註冊稅務師等11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號)和《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號),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經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將取消的房地產經紀人、註冊稅務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等5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的職業資格不再實行執業準入控制,不得將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與從事相關職業強制掛鉤;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實行註冊管理”。並就取消準入類職業資格的後續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國務院部門依法制訂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按照有序承接、規範管理、平穩過渡的原則,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承擔。”“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學會認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監督指導工作,制定行業協會、學會有序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的管理辦法”。

據此,人社部會同稅務總局***同研究制定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於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不再實行註冊管理,因此註冊稅務師更名為稅務師。依據上述文件規定,稅務師仍屬於國家職業資格,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壹規劃管理。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是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延續,證書效用不變,考試成績有序銜接。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取得的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4〕374號)的規定,“已取得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原有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仍作為聘任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仍然是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並且屬於中級職稱,不用換發新證。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壹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並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根據原《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9〕4號)第四條的規定:“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實行三年為壹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五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且尚未通過全部5科考試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績已經無效;在2013年及其以後年度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績今年仍然有效,並按照5年為壹個周期的要求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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