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開辦的納稅人
1,應用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
2.申請時限
納稅人應當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資格認定。
3.申請時需要提供的信息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2份。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1。
(5)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使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1。
上述副本應標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簽名和背書。
(2)未超標的納稅人。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可以按照《認定辦法》第四條申請資格認定。(註:商業:80萬元(含)以下,工業:50萬元(含)以下)
1,應用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
2.申請時限
沒有時間限制,必要時納稅人可以申請。
3.申請時需要提供的信息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2份;
(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1份;
(4)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1。
(5)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使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1。
上述副本應標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簽名和背書。
(三)超標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認定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資格認定。(註:商業:80萬元以上,工業:50萬元以上)
1,符合《認定辦法》第三條要求的企業。
(1),申請條件
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持續經營期內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經營期,是指納稅人存續期間內的連續經營期,包括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二)申請期限
納稅人應當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當月申報期結束後4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確認。
(3)申請時應提供資料。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壹式兩份。
2.超標小規模納稅人符合《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應認定的企業。
1)應用條件
納稅人在不超過65,438+02個月的持續經營期內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屬於《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即納稅人屬於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納稅人(自然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單位,或者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申請期限
納稅人應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當月申報期結束後4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予認定申請表》,申請不予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3)申請時應提供資料。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2份。
二、時間限制:
(1)納稅人應於報告期結束後40日內(工作日,下同)向主管稅務機關(第二稅務所、第三稅務所、第四稅務所、第五稅務所、第六稅務所)報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
(2)認定機關(貨物和勞務稅科)應在主管稅務機關(第二稅務所、第三稅務所、第四稅務所、第五稅務所、第六稅務所)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
三、收費標準:不收費
四。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