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壹、 報考對象
凡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規定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 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報考級別為“考5科”)考試:
(1)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取得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得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壹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7)對於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壹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報考級別為“考2科”)人員的條件:
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者,可免考《稅法(壹)》、《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需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三、 報考條件的有關說明
1、“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從事稅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
2、“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工作。
3、“非經濟類、法學類”是指除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
4、“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是指具體從事稅收的征收管理,計劃統計,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政策執行及解釋,稅收的稽查、檢查和調查,案件的辦理、查處,辦理有關涉稅事宜以及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等項工作。
5、“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在稅務代理機構直接從事代理業務工作以及在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
6、“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工作。
7、符合報考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中華人民***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證。
以上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為2007年12月31日。
獲得資格後進入事業單位幹稅收實務工作,也可以到會計師或稅務師事務所去,或者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可以在政府稅務部門從事納稅征管和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