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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裝廠銷售800萬元,買方因質量問題給予八折優惠,故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

打折銷售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給予購買方的優惠價格,如購買10件,銷售價格打折10%;購買20件,銷售價格打八折等。這種行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非常普遍,是企業銷售策略的壹部分。由於折扣發生在銷售者實現銷售的同時,稅法規定,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金額和折扣金額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余額作為增值額計算增值稅;如果折扣單獨開票,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理,折扣金額都不得從銷售金額中扣除。

例如,企業A為促進產品銷售,規定凡購買其產品1000件以上的,給予20%的價格優惠。這個產品的單價是100元,所以折後價格是80元。

折前應交增值稅= 1000件×100元/件× 17% = 17000元。

折後應交增值稅= 1000件×80元/件× 17% = 13600元。

折扣前後應交增值稅差額= 17000元-13600元= 3400元。

就這項業務而言,稅法為納稅人提供了3400元的節稅空間。

對於打折銷售,稅法有嚴格的定義。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折扣銷售,納稅人才能以折扣余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1)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金額和折扣金額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金額計算增值稅;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企業財務如何處理,折扣金額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並全額征收增值稅。

(2)打折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售方在銷售商品或應稅勞務後,為了鼓勵購買方盡快償還貨款,縮短企業平均收款期,而承諾給予企業的折扣。此外,這種現金折扣還可以吸引壹些將折扣視為降價銷售的顧客購買商品,從而擴大企業的銷售量。折扣往往以5/10、3/20、n/30等符號形式表示。這三個符號的含義分別是:5/10表示在10天內付款可以享受9.5折的價格優惠,即只需要支付原價的95%。比如原價10000元,只需要支付9500元;3/20是指20天內付款,可以享受3%的價格優惠,也就是只需要支付原價的97%。如果原價是1 0000元,需要提前支付9700元;N/30表示付款期限為30天,在此期限內付款沒有折扣。銷售折扣發生在銷售之後,屬於融資性財務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企業在確定銷售量時,應嚴格區分打折銷售和銷售折扣。

(3)打折銷售僅限於商品價格上的折扣。賣方以其生產、加工、采購的貨物換取實物折扣的,實物金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除,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征收增值稅。

銷售折扣(Sales discount)是指商品售出後,雖然買方因其品種、質量、性能等原因沒有退貨,但賣方需要給予買方的壹種價格折扣。與銷售折扣相比,銷售折扣發生在商品銷售後,但由於銷售折扣的實質是對原銷售額的減少,稅法規定銷售折扣後的付款可以作為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銷售商品並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有退貨或銷售折扣,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1)買方在未付款且未進行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必須主動將發票原件連同抵扣稅款退還給賣方。賣方收到後,應在發票、扣稅聯及有關存根聯和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在收到買方退回的專用發票前,賣方不得抵扣當期銷項稅額。如果是銷售折扣,賣方應按照折扣後的貨款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2)在買方已支付貨款,或貨款未支付,但發票和抵扣稅款無法退回的情況下,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提款證明或貼現申請證明,並發送給賣方,作為賣方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法律依據。在收到證書之前,賣方不得開具紅色專用發票。收到證書後,根據退貨的數量、價格或折扣金額向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和記賬聯作為賣方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發票聯和扣稅聯作為買方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在日常經營中,企業應掌握折扣銷售、銷售折扣及其稅務處理,並根據企業的實際經濟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以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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