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務代理活動中,註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托和自願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註冊稅務師依法從事稅務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註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
註冊稅務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壹受理並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用。
壹個註冊稅務師不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
稅務師事務所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批準。
註冊稅務師在辦理代理業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的註冊登記證明。註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務所出具的所有文書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註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
註冊稅務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操作技能。接受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並作為重新註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壹。
註冊稅務師執業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個人不得擅自承接業務。
註冊稅務師應當在對外出具的涉稅文書上簽字蓋章,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註冊稅務師執業中發現委托人有違規行為並可能影響審核報告的公正、誠信時,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中止執業。
註冊稅務師對執業中知悉的委托人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註冊稅務師應當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審核,並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註冊稅務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註冊稅務師應當不斷更新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提高執業技能,並按規定接受後續教育培訓。
註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