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註冊資金是公司股東向公司的投資款。
2、註冊資金可以取出來的前提是用於公司經營,股東不能取出註冊資金據為己有,或用於其他和公司經營無關的事項,否則就是抽逃資金的違法事項了。
3、註冊資金取出來,會計在賬面裏會清晰的反應出來,不可以出現去向不明的取款。現實中,小額的註冊資金去向不明,在小企業中也常見。但大額比如上百萬或上千萬的資金,去向不明也是違法的。
“註冊資金”指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金依據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繳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註冊資金就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營範圍和方式的主要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註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壹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壹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