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法基本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
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①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②從現代社會來看,稅收法律主義的功能則偏重於保持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③稅收法律主義可以概括成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依法稽征三個具體原則。
2、稅收公平主義
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法律上的稅收公平主義與經濟上要求的稅收公平較為接近,但是兩者也有明顯的不同:
第壹,經濟上的稅收公平往往是作為壹種經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是對政府與納稅人尚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只有當其被國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納時,才會上升為稅法基本原則,在稅收法律實踐中得到全面的貫徹。
第二,經濟上的稅收公平主要是從稅收負擔帶來的經濟後果上考慮,而法律上的稅收公平不僅要考慮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而且要從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各個方面考慮。納稅人既可以要求實體利益上的稅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稅收公平是有具體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公眾信任原則)
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合理思想,認為稅收征納雙方的關系就其主流來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性的。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與稅收法律主義存在壹定的沖突,因此,許多國家稅法在適用這壹原則時都作了壹定的限制。第壹、稅務機關的合作信賴表示應是正式的,納稅人不能根據稅務人員個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認為是稅務機關的決定,要求引用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少繳稅。第二、對納稅人的信賴必須是值得保護的。如果稅務機關的錯誤表示是基於納稅人方面隱瞞事實或報告虛假作出的,則對納稅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第三、納稅人必須信賴稅務機關的錯誤表示並據此已作出某種納稅行為。也就是說,納稅人已經構成對稅務機關表示的信賴,但沒有據此作出某種納稅行為,或者這種信賴與其納稅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也不能引用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實質課稅原則
即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若從表面看,應按其確定的價格計稅。但是,這不能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所得,因此,稅務機關根據實質課稅原則,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實質課稅原則的意義在於防止納稅人的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
(二)稅法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優位原則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也就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關系上。
註意運用,比如企業所得稅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前者效力高於後者,前者是法律,後者是法規,它所體現的原則就是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其基本含為:壹部新法實施後,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註意運用。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
註意此原則的運用。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對同壹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壹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壹般規定的效力。
註意此原則的運用。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這壹原則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壹定的溯及力。
註意此原則的運用。
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是關於稅收爭訟法的原則,其基本含又為: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稅收實體法適用。
註意此原則的運用。
例題:
1、納稅人必須在繳納有爭議的稅款後,稅務行政機關才能受理納稅人的復議申請,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 )。
A.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B.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C.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D.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答案:D
2、某鄉鎮稅務所自行決定,凡購買該所商店的商品可以根據其購買數量的多少減免增值稅,這種做法違背了( )。
A.稅收法律主義 B.稅收公平主義
C.實質課稅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答案:A
3、如果納稅人通過轉讓定價或其他方法減少計稅依據,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計稅依據,以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這樣處理體現了稅法基本原則中的( )。
A.稅收法律主義 B.稅收公平主義
C.實質課稅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答案:C
4、某納稅人2008年12月31日購進壹批設備,則應按1984年通過的《增值稅條例》(草案)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抵扣,而不按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這樣處理,符合稅法適用原則中的( )。
A.法律優位原則 B.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D.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