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註: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
註: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需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
4、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稅證明;
6、分公司公章。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總公司有權利對分公司進行註銷: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
3、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4、公司因合並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
市場主體應當將承諾書及註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於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註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