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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由於法定的原因

法律主觀:

註銷稅務登記 (1)、適用範圍: 納稅 人因經營期限屆滿而自動解散;企業由於改組、分級、合並等原因而被撤銷;企業資不抵債而破產; 納稅人住所、經營地址遷移而涉及改變原主管稅務機關的;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 營業執照 ; 以及納稅人依法終止 (2)、時間要求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辦理工商 註銷登記 前,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不需要辦理工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因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的,在向辦理工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前,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被工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停業”登記適用“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恢復生產經營之前應提出復業登記申請;不能及時復業,應在停業期滿前提出延長停業登記;不申請延長停業的,視為已恢復營業,實行正常征收管理。

法律客觀: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後,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的管理。壹、什麽情況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需要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時限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機關辦理註銷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需要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同時,向遷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稅務登記;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註銷登記;在註銷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行為的,在辦結受理前的涉稅事項的,應在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辦結。四、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有哪些手續?1、納稅人申請辦理納稅清算時,首先到所管轄的征收所領取《納稅清算申報表》壹式三份,並填寫如下內容:計算機代碼、企業名稱、經濟性質、詳細地址、註銷稅務登記申請、納稅清算申報情況、申報書附送的有關資料;2、交回稅務代碼章、稅務登記正副本、稅務機關發放的有關納稅資料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除個體戶、定額戶之外的納稅人,持征收所簽署意見後的《納稅清算申報表》備稽查所檢查;3、納稅人經稽查所稽核檢查後,持稽查所簽署意見的《納稅清算申請表》到納稅服務所辦理註銷;4、納稅服務所收到納稅人的《納稅清算申報表》後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註銷手續。並開具《註銷稅務登記證明》即為辦完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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