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通知》提出明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區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當自補償方案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中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此外,《通知》還提出,規範賠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序。補償決定書應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並保存送達證據。分戶評估報告、催告、征收補償協議的履行等與房屋征收補償有關的文件,參照補償決定書的送達方式送達。
同時,通知還提出,要加強行政與司法工作的銜接。補償決定送達後,區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執行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拒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履行義務。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催告期限屆滿後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原則上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壹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