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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企業和個體戶?

區分企業和個體戶的方法如下:

1.法律主體不同:公司是法人,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等民事訴訟均以公司名義進行,公司員工對此不承擔個人責任,特殊情況除外;個體戶以業主為民事主體,對自己的經營活動和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事項承擔法律責任;

2.工商登記不同:公司按其設立形式登記的營業執照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個體戶登記後取得的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3.所得稅不同: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其年經營所得繳納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成立條件不同:成立公司需要有章程和合格的生產經營場所,而個體工商戶沒有這些要求。

擴展數據: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經濟組織。每個股東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其名稱受法律保護,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妳不能改變,增加或減少任何單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壹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家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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