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領購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妳們,並補充以下意見,請壹並貫徹執行:
壹是各地接到《辦法》後,要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並迅速將《辦法》和實施意見傳達到所轄基層稅務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集中培訓學習,確保加強購用發票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發票領購資格的領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辦法》的規定重新審核其購票資格,並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從2004年7月1日起,新購發票在全省全面使用。原始打印的購買發票有效期至2004年6月30日。對納稅人手中未使用的購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收繳,並與庫存購貨發票壹並登記,按規定銷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購用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購發票是指國家稅務局監制的廢舊物資和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
第三條廢舊物資統壹收購發票是指城鄉居民(不含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的個體經營者)收購廢舊物資時,由付款方開具給收款方的發票。
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包括經過挑選、分揀等簡單加工後的各種廢舊物資。
第四條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是指個體農業生產者(不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個體經營者)購買自用農產品時,由付款方開具給收款方的發票。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
第五條鑒於收購糧食(油料)、棉花、鮮繭等農產品的特殊需要,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分為三種,即糧食統壹收購發票、棉花統壹收購發票和鮮繭統壹收購發票,僅用於收購糧食(油料)、棉花和鮮繭,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用於其他農產品。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和農產品收購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采購發票的打印管理
第七條購貨發票的規格、版面金額和式樣。
采購發票規格統壹為190mmx105mm=40。
統壹收購廢舊物資發票的頁額為100元(票樣見附件壹)。
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含棉花、鮮繭收購發票)版面金額為1000元、10000元(票樣見附件2、3、4、5、6、7、8)。糧食統壹收購發票的版面金額和式樣仍按蘇果國稅發[2003]169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購貨發票的票面設計。在原普通發票基本要素的基礎上,增加了銷售者簽名、聯系電話等欄目。
第九條購貨發票的編號、印刷顏色和用途。
統壹購買廢舊物資的發票基本是壹式四份。第壹聯為存根聯,黑色打印,由購買者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棕色打印,賣方留存;第三份是稅單,綠色打印,提交國稅機關審核;第四種是記賬憑證,淡紅色,購買者作為記賬憑證。
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基本聯分為三聯和四聯:
第四聯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和使用。第壹聯為存根聯,黑色打印,由購買者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棕色打印,賣方留存;第三種是抵扣聯,綠色打印,以壹般納稅人為抵扣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用淺紅色打印,以購買方為記賬憑證。
三方的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買使用。第壹聯為存根聯,黑色打印,由購買者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棕色打印,賣方留存;第三聯為記賬聯,用淺紅色打印,以購買方為記賬憑證。
第十條購貨發票打印紙。
購貨發票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紫色幹式復寫紙打印,稅務參考用黑色幹式復寫紙打印,記賬用白紙打印。
第十壹條發票和購貨發票抵扣聯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收購發票(除“糧食統壹收購發票”)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的指定印刷廠印制。
第三章采購發票的采購管理
第十二條收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首次收購廢舊物資統壹收購發票,必須持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核準其購票資格:
(壹)工商營業執照上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項目;
(二)實際經營的廢舊物資回收業務與工商營業執照核準的內容完全壹致;
(三)按規定購帳,帳證健全,能正確核算業務,嚴格遵守財務制度;
(四)具備相應的場地、倉庫、人員等經營條件。
第十三條收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首次購買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時,應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經審核批準後方可購買發票。
第十四條收購單位用分支機構領購收購發票:
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辦理稅務登記,購領購貨發票,單獨申報;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不得領購采購發票,總行在領購采購發票後向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開具,建立明細分類發放臺賬,並在采購發票封面加蓋非獨立核算機構印章;
總公司不得向其他縣市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開具采購發票。
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用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情況,核定用票種類和限額。提供不超過壹個月的門票。
對年度農產品收購金額低於654.38+0.8萬元的用票單位,不得批準購買和使用萬元版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
第十六條用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規模、納稅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其實際情況核定調整其購票品種和月票供應數量。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核定的發票種類和數量發售領購發票,並嚴格執行新的發票驗購制度。當代購單位有大量季節性購票時,可以先向代購單位發售新票,舊票在壹個月內驗證完畢。
第四章采購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收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收購城鄉居民或農業生產者並支付貨款時,應開具收購發票,不得以自制收購憑證代替。未發生購貨業務或未支付購貨款,不得開具購貨發票。
第十九條收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收購業務時,必須向對方索要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第二十條購用發票僅限於用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買賣。
第二十壹條下列情況不允許開具廢舊物資統壹收購發票。
(壹)收購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無證販子)的廢品、邊角料、再生材料;
(二)收購舊貨和其他非廢舊物資。
舊貨是指已經進入二次流通並具有壹定使用價值的舊生產資料和舊生活資料;
(三)收購其他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無照販子)出售廢舊物資的;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與其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
(五)國家有關部門禁止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況不得開具農產品統壹收購發票。
(壹)從養殖場、養殖廠等農業生產單位收購農產品;
(二)向有證據證明無證個體農產品的個體經營者、販運者購買農產品;
(3)非農產品收購。
第二十三條采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填寫采購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編號順序,在采購現場對每筆采購業務逐壹開具。填寫時,名稱要清楚,項目要齊全,內容要真實,字跡要清晰,每份填寫壹次,並加蓋購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采購發票不得由多個賣方開具。購買廢舊物資的發票也要賣方簽字,發票必須當場交付給賣方。
第二十四條購買發票不得跨縣(市)使用。
第二十五條收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將開具的收購發票按正本25份裝訂成冊,不足25份的另行裝訂,並連同《廢舊物資/農產品收購統計表》和《廢舊物資銷售明細表》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領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領購發票及相關賬冊的領取、使用和保管制度,實行專人管理,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領購發票的領取、使用和保管情況,自覺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對廢舊物資和農產品銷售者的回訪制度和對以廢舊物資為原料的用戶的跟蹤核查制度。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下列行為不符合購買發票的規定:
(壹)廢舊物資名稱不清,項目不全的;
(二)按銷售者數量開具購貨發票;
(三)收購時未當場開具購貨發票的;
(四)填寫內容不真實的;
(五)購買發票用於購買非廢舊物資或農產品;
(六)廢品經營單位與其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之間使用購買發票進行業務往來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使用購貨發票,用自制購貨憑證代替購貨發票的;
(八)使用作廢的購貨發票開具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上述未按規定開具購貨發票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處罰,不得以票面上的涉稅金額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購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開具購貨發票,偷稅漏稅,造成其他納稅人少繳稅款或者不繳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收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發票管理規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收購發票或者停止銷售。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