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總工會應加強對下級工會組織的領導;加強同國內外友好城市工會的往來和交流。第二章 工會組織第七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應依法組建工會。
外商投資企業在簽約時,應將組建工會的條款列入合同協議及章程中,在開業半年內建立工會。
鄉鎮企業、私營企業應在開業半年內建立工會。
鄉鎮和街道應組建工會。第八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報上壹級工會批準。市、縣(市)、區總工會設職能部門。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經上壹級工會批準,可設常務委員會和相應的部、室;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可設辦公室。第九條 市、縣(市)、區總工會、產業工會、系統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基層工會提出申請,經市總工會確認後,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十條 工會是獨立的社會團體,不隸屬單位的任何部門。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將工會組織機構撤銷、合並或歸屬其他工作部門。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機構相應撤銷,並報上級工會備案。第十壹條 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任職期間享受同級工會副主席待遇。第十二條 工會幹部應按《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壹條規定選配。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享受同級行政副職待遇,副主席享受中層正職待遇,部、室負責人和分會主席享受中層副職待遇。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同,意並書面征得上壹級工會同意。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第十四條 工會對職工進行主人翁教育,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動員職工支持和參加改革,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協作活動,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第十五條 工會在維護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和物質文化利益及其他合法權益。參與協調勞動關系,調節社會矛盾。
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及時掌握情況,反映職工意見,並會同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勞動、工資、物價、醫療、住房、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以及社會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企業產權制度、經營制度、領導體制、分配制度、勞動制度、社會保障等涉及職工利益的改革和管理領導機構,應有同級工會成員。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每年應召開壹至二次聯席會議,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實施措施,研究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市、縣(市)、區長設立聯絡員的,其推薦、管理、組織工作由同級總工會負責。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或會造成國家和企業財產損失的情況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撤離危險現場和保護國家及企業財產的緊急建議,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建議無效,且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有權組織和支持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代表職工要求有關部門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