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ERSON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第十九條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而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其準備及提供的期限與2號文相比都適當延長,期限的延長更符合實務操作情況,因為準備同期資料的相關數據都需要上年度財務決算和納稅申報數據,但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截止時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是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即每年度的5月31日之前。新舊規定期限的對比具體如下表:
文檔名稱 準備或提供期限
42號公告 2號文
擴展資料主體文檔 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 無此類文檔
本地文檔 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
特殊事項文檔 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
提供期限 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條規定:“十三、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壹)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二)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三)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四)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