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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為什麽實行“合夥人制”而不是“有限責任制”?

兩種都有可能。

《稅務代理人行政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稅務代理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是稅務代理人、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其中稅務代理人的比例應當高於50%。

即合夥人或有限責任制度都是可行的,並不是說“有限責任制度”不實行。

合作關系

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收益,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壹種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制

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份相結合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股東根據股份多少享有經營管理權和收益分配權。

擴展數據:

合夥制度與有限責任制度的區別。

1,當事人承擔不同的責任。

在合夥企業中,每個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份制企業壹般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按照合夥組織成立前由合夥人協商訂立的合同進行分配,利潤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不平均分配。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是以股權為基礎。股權越多,分配的利潤越多。

3.加入和退出的規則不壹樣。

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和合同設立的。當壹個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所有合夥人必須同意並簽署新的協議。股份制企業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股份轉讓給他人。

參考來源1:百度百科-合夥人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2:百度百科-有限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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