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人和審核人不是發票有效性的基本內容。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細則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號碼、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填寫哪些內容?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包括買方、賣方、貨物或服務的名稱、貨物或服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合價、開票單位、收款人和開票日期,還包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的金額、適用稅率和應繳納的增值稅。
發票的內容壹般包括:
票頭、軌道號、序列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大寫和小寫金額、代理人、單位蓋章、發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包括稅種、稅率和稅額。
1993 65438+10月1,全國實行統壹發票後,發票專用章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呈橢圓形,規管長軸3cm,短軸2cm,邊寬0.1cm,內環加細線。
上環刻有“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有生產者稅務機關所在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用大紅色印刷,套印在發票擡頭中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