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1、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2、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4、沒有對方電話號碼,但不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加密產生密文或二維碼的數據項目,對密文的解密不產生影響,所以,增值稅發票銷售方賬號開錯了能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