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社會組織,監督和制度
壹.導言
十八大報告提出“政社分開”的改革思路後,中央不斷釋放“簡政放權”的信號。今年3月,第七輪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管理社會事務的作用”作為重要內容。當政府轉變職能時,社會組織成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隨後,中央提出四類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批,被視為社會組織發展的裏程碑。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降低了“門檻”,更容易成立,可以讓大量社會組織進入政府監管範圍,但也增加了民政部門管理社會組織的難度。要實行直接登記,完善雙重管理;既要解決存量問題,又要應對增量壓力。如何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完善各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狠抓* * *管理的綜合體制機制,成為民政部門亟待解決的難題。
第二,註冊管理機構面臨的監管困境
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讓社會組織逐漸“松綁”,但也帶來了很多監管問題。近年來,要求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越來越多,但這並不意味著社會組織發展水平的提高。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力度不夠大,監管模式和制度不夠完善。縣域社會組織面臨監管瓶頸,制約著社會組織的良性發展。
(壹)政府多於私人,形式多於實質。以壹個縣為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就有100多個。在這些社會組織中,官辦的社團和協會占很大比重,很少有群眾獨立成立的社會組織。即使是鄉鎮農業專業經濟協會,也多由地方政府發起。管理仍以行政手段體現,會員和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有些組織是應上級要求或在同行業其他地方被動設立的,導致形式多於實質,背離了章程的初衷。
(2)監管力度不夠,服務意識不強。縣級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登記監管部門,受制於人力、經費等因素,存在對社會組織重新登記,疏於監管扶持的現象。雖然社會組織的監管體系包括登記審批、日常監管、稅務檢查、違法審查、行政處罰等諸多方面,但縣級民政部門采取的手段大多是年檢。由於人員和經費的限制,再加上社會組織比較分散,很難逐壹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調查研究。僅靠年檢是無法有效進行監管的,更難以發現問題並預警。
(3)社會形勢變化較大,相關政策法規未能跟上。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下,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業務主管單位只能提供協助和配合。這就造成了前者對登記的厭倦和對監管的“無力”,後者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而采取消極的態度。這種“兩管兩管”的狀態,直接導致無法監管社會組織。完善各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通力合作的綜合監管體系,是挑戰,也是機遇。此外,要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修訂完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比如基層民政部門找不到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法律依據;對於違反規定的社會組織,沒有明確的處罰標準和手段。
(D)需要提高登記管理團隊的質量。目前,社會組織數量眾多,涉及領域和法律廣泛,但登記管理隊伍的素質與日益復雜的工作不相適應。監管需要專門的財務審計人員及時指導社會組織合理使用票據和資金;要有專門的執法人員對社會組織進行日常監管,及時取締非法組織,制止社會組織超越章程規定的違法行為。這些人才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滿足,在如何引導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如何提供服務、如何發揮其功能等方面的研究也存在空白。登記管理機構人員編制不合理,專業技術人員缺乏,不能適應新時期社會組織監管服務的要求。
第三,完善社會組織監督體系的渠道
(壹)努力實現監管手段多元化,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有效監管,在充分發揮登記管理人作用的同時,還應依靠社會力量參與監管,建立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管路徑,實現對社會組織的有效監管。這些路徑包括試圖改變過去單壹的行政監管手段,通過更多的法律和經濟手段督促社會組織履行社會服務職能;完善社會組織年檢,加強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動態管理,建立社會組織年檢評估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將民政部門開展的登記、年檢、執法、評估等情況和社會各界對社會組織的反映、評價等情況及時反映在信息平臺上,便於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實現監督常態化。
面對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中的挑戰和機遇,堅定信心彌足珍貴,但更重要的是加強自身建設。社會組織管理與運營是壹門專業,不僅需要熱情和理想,還需要治理結構、項目運作、誌願者管理、成效評估等壹系列專業技能。這意味著對社會組織的監管,除了法律框架之外,還需要學習和研究社會組織的專業知識。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認真學習和研究社會組織的需求、運行特點和規律,不斷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民政工作的新思路,嘗試從技術路徑的角度分析和解決問題,變被動為主動,在服務中落實監管,在監管中體現服務。
(2)改革監管體制,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社會組織監管,要逐步建立分類監管、行為控制、資源引導的新型管理體制,將社會組織培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框架,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參與、資源合理流動、各方合作共贏的公共服務運行機制。有專家主張,在現行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壹個隸屬於國務院、獨立於民政部門的社會組織監督機構,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性的社會組織監督管理體系。逐步改革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制,將原業務主管單位、部門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職能統壹到系統內,形成統壹權威的監管體系。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在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與行政機關脫鉤,改變行業協會商會的行政化傾向,增強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活力。
此外,公信力被視為社會組織的生命線,行業自律是社會組織的自律、自主運行、自主發展、自主管理。通過有效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律建設,增強公信力,是未來的發展趨勢。針對當前社會組織內部組織結構的弊端,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機構,逐步實行社會組織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運行機制;嘗試在內部管理過程中與專業機構建立合作夥伴關系,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實現社會組織的陽光運行和內部監督,增強社會組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建立“網格化”管理,鼓勵社會各界群眾投訴舉報非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違法行為。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社會組織正面典型,披露社會組織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加強社會組織外部監督,切實實現組織自律。
(3)完善現行社會組織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實現法治監管全覆蓋。任何政府監管行為都必須置於法制軌道之下,才能獲得社會的認可和支持。社會組織的管理也是如此。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行政監督機構,需要明確法律授權,明確監督機關的權限,確保政府的監督不能“越位”、“錯位”、“缺位”,明確執法程序和措施,確保監督過程有法可依;社會組織作為監管主體,需要壹個明確的法律框架:組織治理的法律要求是什麽,項目運作的法律底線是什麽,社會公示的法律標準是什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等等。這些都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政府監管、社會組織依法自律的規則。同時,從社會組織發展的角度,根據社會組織的不同類型,加快制定社會組織法、行業協會法、慈善法等專項法規,確保專項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監管效率。
四。結論
目前政府主導,社會組織相對薄弱,需要壯大。政府多信任社會組織,給社會組織更多的活動空間是必要的,但這種“松綁”不能等同於對社會組織監管的“松懈”。監管部門要以放開的態度發現新的情況和問題,逐步規範社會組織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社會組織良性運行,使社會組織真正承擔起部分公共事務的管理任務,參與社會管理,激發社會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