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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旅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旅遊管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消費者、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國家資源,促進本市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家和西藏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保護和開發旅遊資源,實施旅遊管理,建設旅遊設施,從事旅遊管理,開展旅遊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相結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旅遊業綜合協調機制,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第五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管理工作,對全市旅遊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日常管理和授權後的相關業務。

發展改革、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旅遊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為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開發與保護第七條本市旅遊資源的開發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八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旅遊業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旅遊業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發展專項規劃,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和旅遊資源豐富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第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和旅遊城市的合作,互通信息,共享客源,實現優勢互補,形成旅遊合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旅遊培訓投入,拓寬培訓渠道,提高旅遊專業人員素質。第十壹條城市旅遊促銷工作采取政府牽頭、行業組織、企業參與、政府和企業* * *配合的方式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領導全市旅遊宣傳工作。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中長期旅遊市場開發戰略和年度旅遊促銷計劃,並組織實施。

政府旅遊促銷所需資金從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支付,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政府旅遊促銷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工作。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小額貸款、貼息貸款等優惠措施,鼓勵農牧民以多種形式參與旅遊業,支持農牧民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項目,大力發展鄉村旅遊業。第十三條市、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旅遊信息網絡,完善服務功能。

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和指導旅遊經營者開展標準化、規範化服務,並向社會公布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獲得相應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名單。

市、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重點旅遊區的資源保護、開發和建設。第十四條本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統籌安排交通幹線、停車場、旅遊交通標誌、旅遊景區(點)標誌等旅遊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第十五條開發旅遊資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形式。,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促進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取得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規劃,開發建設旅遊服務設施,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三章旅遊經營第十六條本市從事旅遊經營的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旅遊購物場所、旅遊表演場所、旅遊產品經營企業、旅遊運輸企業和旅遊中介企業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時,應當征求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上述旅遊經營者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在本市從事導遊服務並取得自治區導遊證的,其所在旅行社和旅遊中介企業應當自取得自治區導遊證之日起30日內,到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全市旅遊景區(點)實行專職導遊講解制度。申請專職講解員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試,考試合格後,發給《拉薩市旅遊景區(點)專職導遊人員證書》。未取得《拉薩市旅遊景區(點)專職導遊講解證》的,本市旅遊景區(點)管理單位不得安排其在旅遊景區(點)從事導遊講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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