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和司法機關系統內部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壹)立案管轄是指公安機關在受理或者偵查刑事案件時的職權劃分。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以外的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2.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受理的案件,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包括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2)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司法管轄分為等級管轄、地域管轄和特別管轄。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第壹審管轄的劃分。《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國家重大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2.屬地管轄屬地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刑事案件第壹審審判權的劃分。《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條規定,管轄權發生爭議,在審判期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報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3.特別管轄特別管轄是指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轄上的權力劃分,主要解決哪些刑事案件應由哪些專門人民法院審理的問題。中國設立了專門的法院來受理刑事案件,包括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涉及軍隊和地方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管轄。相關檢察機關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應當進行相關審查。審查期間,相關公安機關為此類案件收集相關證據。壹旦發生管轄權爭議,由上級管理部門做出相關判決,以確定該管轄權的歸屬。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