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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附加扣除沒有及時確認怎麽辦?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納稅人需要扣繳義務人在次年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每年6月5438+2月確認次年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自次年6月5438+10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事實上,為了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已經提供了壹些人性化的處理方法。

納稅人未能在2020年6月5438+2月31之前確認2021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所報有效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自動視為有效,延至2021。比如,往年納稅人填報房屋租賃合同截止時間為2021 1 10月31,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ITS)會自動將抵扣信息帶入2021,扣繳義務人可以繼續辦理抵扣。

納稅人在預扣預繳環節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在任壹剩余月份填寫扣除信息,扣繳義務人在剩余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在2026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年度匯算清繳期間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2026年5438+0日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具體來說,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確認2021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方法壹:在首頁“熱點話題-開始確認2021專項附加扣除”壹欄點擊“進入”,選擇“2021”作為扣除年度,點擊“壹鍵帶入”,根據提示確認。

方法二:在首頁“常用業務”壹欄,點擊“專項附加扣除申報”,選擇“2021”作為扣除年度,點擊“壹鍵帶入”,根據提示確認。

方法三:點擊首頁頂部“我要辦稅”,進入“稅”頁面,點擊“確認下壹年度專項附加扣除”,根據提示進行確認。

02

信息變了怎麽辦?

在接下來的壹段時間內,扣繳義務人將面臨2020年最後壹個月和2021年第壹個月的扣繳申報,納稅人也將在3月份迎來第二次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納稅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及時辦理相關業務。

對於扣繳義務人,應及時提醒納稅人在2021確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2021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依法為納稅人扣除。

對於納稅人來說,如果2021中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比如子女年滿3周歲、贍養老人年滿60周歲等。,或發現2020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錯誤和遺漏的,應及時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電子模板或紙質報表進行修改,避免個人所得稅申報錯誤。

例如,納稅人在手機上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點擊首頁頂部的“我要辦稅”,進入“稅務”頁面,即可進行如下操作:

如果2020年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但2021有壹個,那麽納稅人可以點擊“專項附加扣除填寫”,選擇扣除年度“2021”,填寫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如果2021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需要修改或刪除,納稅人可以點擊“確認下壹年度專項附加扣除”或“填寫專項附加扣除”,選擇扣除年度“2021”,點擊“壹鍵帶入”,然後進入“待確認扣除信息”頁面,選擇扣除項目,輸入“填寫明細”。也可以點擊“專項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廢”,選擇年份“2021”,選擇扣除項目,進入“填寫明細”頁面進行修改或作廢。

2021新增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可先點擊“確認下壹年度專項附加扣除”,核對原扣除項目信息後選擇“壹鍵確認”;然後返回首頁,點擊“專項附加扣除申報”,選擇扣除年度“2021”,申報需要添加的項目。

如果2020年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納稅人2020年忘記申報扣除,那麽納稅人應首先選擇扣除年度“2020”,通過“專項附加扣除申報”填寫2020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然後通過上述“壹鍵”功能確認2021中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如果2020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了變化,但忘記修改,那麽納稅人首先要通過“專項附加扣除修改和失效”修改2020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選擇年份“2020”;然後通過上述“壹鍵”功能確認2021中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03

專項附加扣除需要註意什麽?

根據近兩年12366咨詢問題和信息填報的情況,納稅人在理解和運用專項附加扣除相關政策時,應註意準確把握政策細節,避免“主觀臆斷”。

例如,在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方面,對於離異重組家庭子女,具體扣除方式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但壹個子女每月扣除總額不能超過1,000元,扣除人數不能超過兩個。如果是連續學歷教育(學位),比如孩子6月份高中畢業,9月份上大學,父母在7月到8月的過渡期內仍然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要註意申報的時間。如果孩子畢業後是研究生,由於備考期間沒有實際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父母不能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在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方面,在境外接受學歷教育、在境外出具技能證書的繼續教育,不符合“在境內”的要求,不能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對於同時接受壹個以上學歷繼續教育的,或者同時取得壹個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只填寫其中壹個即可。但是,如果同時存在兩種類型的繼續教育,則應針對每種類型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在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方面,納稅人配偶或子女大病醫療費用超過15000元但不足8萬元的部分,納稅人可以扣除,但納稅人父母的大病醫療費用未納入扣除範圍。納稅人申報享受大病醫療扣除的年度以醫療費用結算表上的結算時間為準。比如納稅人2020年底住院,2021年初出院,出院時才結算醫療費用。所以他們申請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年份是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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