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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壹、適用對象的規定

(壹)本規定所稱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非證券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以非公開方式設立,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和運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借助信托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在監管機構備案,實現資金第三方銀行托管,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的境內、境外、中外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或者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出資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以有限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股東(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註冊資本超過3000萬元,管理資產超過6543.8億元。

二、規範股權投資基金的工商登記

(壹)市有關部門為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工商登記註冊提供便利。

(2)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者“投資基金”字樣。

(三)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以作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三、明確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壹)合夥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以所得稅為主體,采取“先分所得稅”的辦法,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按照5%-35%的五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合夥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可根據合夥協議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按相關政策執行企業所得稅。

(四)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不征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70%抵扣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加大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支持。

(壹)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新註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其註冊資本規模給予壹次性結算獎勵;對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其註冊資本和累計實收資本及其註冊後壹年內的股權投資活動,給予壹次性財政補助。其中,註冊資本或累計實收資本6543.8億元以上(含6543.8億元)的,補貼6543.8億元;註冊資本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補貼800萬元;超過6543.8億元(含)的,補貼500萬元。

動詞 (verb的縮寫)促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壹)規範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中的作用。

(2)積極引入專業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價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範健康發展。

(三)市有關部門要加強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處置,依法打擊各種以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表示,應盡快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要從國家大局、當前經濟的需要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發展股權基金的重大意義,摒棄部門利益,減少行政糾紛,提高行政效率”。

據不完全統計,活躍在中國內地市場的股權投資基金有568只,募集資金達3095億美元。其中,境外投資者324家,募集資金總額2954億美元,占募集總額的95%以上。但真正註入股權投資的地方資金非常少。“對於中國這樣壹個資金充足的經濟發展體來說,目前的情況表明,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邵炳仁說。

從投資情況看,2008年有734家企業獲得股權投資,投資總額為6543.8+062億美元,大量資金並未實際投資。為此,邵炳仁表示,股權投資在滿足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急需股權投資行業的快速發展。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明確了PE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導向和基本監管框架。《辦法》的出臺為私募提供了壹個基本的藍圖。“從PE不吸收公眾存款,整體規模很小的行業特點來看,應該不會受到監管。適度監管有利於行業發展。比如國家管理部門對合格管理人和機構投資者有統壹的規定,會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有助於這個新興行業的發展。”在我國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中,監管的重點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對於民間投資行為,如果不觸及非法集資等法律紅線,監管機構壹般不會幹預。隨著私募基金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越來越大,相關部門不得不從對民間資本的宏觀調控入手。

目前,雖然國內熱衷於股權投資的人很多,但中國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中國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組長、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名譽會長邵秉仁表示,據不完全統計,活躍在中國內地市場的股權投資基金約有568只,募集資金總額達3095億美元。其中,境外基金324只,共募集資金2954億美元,占總募集金額的95%以上。“地方資金真正註入股權投資,讓我們清楚地看到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相當漫長。”他說。

“從政府角度來說,法規嚴重滯後,政策不配套,限制了股權投資的發展。”邵炳仁說。事實上,很多投資界人士都渴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出臺。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似乎總是“雷聲大雨點小”。雖然醞釀了幾年,但由於各相關部門在壹些具體問題上的觀點無法統壹,長期沒有出臺。

“統壹標準出臺後,國家也要創造更寬松的環境,過多的監管也可能限制創新思路。”全國工商聯M&A協會會長王偉說。

雖然國家政策尚未出臺,但壹些地方已經行動起來,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發展。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在各自管理權限內頒布實施了促進地方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同時自發成立了股權投資協會等地方自律組織。

今年年初,北京出臺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發展的意見》,為北京PE行業發展制定了系統的優惠政策,明確了有限合夥制股權基金的稅收政策。據悉,目前,《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正在緊鑼密鼓制定中。

需要加強協調。國家發改委壹直在起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現在更名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原來的試點總體方案也用這個辦法代替。但由於多部門協調,措施壹直處於難產狀態。“方案每次都改了很多,但壹直沒能達成諒解。”壹位多次參與方案起草的人士說。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相關部門爭奪權限。比如在關於PE設立是審批制還是備案制的爭論中,討論稿已經規定了規模50億以上要審批,也考慮了規模50億以上實行審批制,國有資本投入。“如果要審批,審批權屬於發改委還是國資委?”壹位知情人指出了問題的癥結所在。

然而,業界迫切希望看到措施和相關的配套措施。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會長方多次呼籲相關監管機構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等大型機構投資者設立基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制定有限合作企業的登記制度,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則盡快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NPC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建議,金融監管部門應盡快明確金融機構投資股權基金的原則。保險、證券、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雖然自有資金很少,但是籌集了很多資金。他們應該明確規定他們是否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盡快完善相關政策關於工商登記、機構投資者投資、證券登記、稅收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何曉峰認為,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完善相關政策,而不是非要等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出臺之後。《合夥企業法》頒布後,我國新設立的有限合夥機構越來越多。但由於《合夥企業法》缺乏相關實施細則,各地工商部門登記方式不壹,甚至有的地方工商部門拒絕登記。吳曉靈呼籲盡快明確合夥股權投資企業的工商登記辦法。何曉峰指出,PE在大部分沿海城市的工商局都可以註冊,但壹些落後地區往往沒有註冊,使得這些地區無法享受到PE投資帶來的好處。這次國務院辦公廳提出這個問題,相信會對註冊問題起到推動作用。

壹些地方還出臺了稅收政策,有助於相關部門制定政策時參考。近日,北京市表示將出臺避免股權投資基金重復征稅的政策,擬不認定合夥股權基金、合夥股權基金管理企業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由合夥人以“先稅後支”的方式單獨繳納。對個人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等資本利得,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普通合夥人暫定按照股息、紅利等資本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夥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吳曉靈呼籲政府盡快明確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根據相關規定,機構必須是法人才能開立證券賬戶,而有限合夥不是法人組織,所以不能開立證券賬戶。業內人士指出,該規則最初定義的非法人機構主要針對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智力合夥機構,而合夥創投企業是合資的經濟組織和經濟實體而非僅提供智力服務的機構。上海市有關部門此前表示,下壹步將重點解決問題,包括允許在上海註冊的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開設證券市場賬戶。吳曉靈認為,在開戶管理辦法之外,開戶也有很多先例。現在不是開不開的問題,而是對賬戶監管的原則問題。

滯後的政策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迫使其“隱形”或“多棲”

在會議期間舉行的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第二屆年會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指出,截至目前,活躍在中國內地市場的560余只股權投資基金中,募集總額達3095.65438億美元,其中外資基金324只,占總募集額的95%以上。無論是金額還是集資金額,基本都是外資為主。這與業內股權投資的預期發展相差甚遠。

事實上,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成長型企業股權的制度在很長壹段時間內都是空白,甚至連名稱都不統壹。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等名目繁多,缺乏規範性。

采訪中,不少基金合夥人或管理公司反映,國內與PE相關的政策法規並不是很明確,且不具有連續性,缺乏明確的長期規劃,導致PE的生存環境不佳。PE變成了壹個多生命體,有各種各樣的存在形式。很多“地下黨”隱形作戰。針對PE的政策法規出臺,“等壹輩子,熱鬧壹陣”,證明管理層對PE的認識還不夠清晰,還在猶豫。

不過,參與本次和諧會的多位業內人士仍看好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能否盡快出臺。他們認為,壹方面,我國產業已經發展到全面提升技術水平、整合產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階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非常重要。另壹方面,在當前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長期資本投資對刺激經濟有很大幫助,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時機已經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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