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聯(白聯),記載發票的開票日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購買方名稱、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稅率等信息;
2、第二聯(藍聯),記載發票的開票日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銷售方名稱、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稅率等信息,由銷售方留存;
3、第三聯(加蓋機關章的紅聯),記載發票的開票日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銷售方名稱、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稅率等信息,由購買方留存。
專用發票申請流程如下:
1. 登錄稅務局網站,企業可以登錄當地稅務局的網站,進入“電子申報”或“電子稅務局”頁面,並註冊企業信息;
2. 選擇申請類型,在“電子申報”或“電子稅務局”頁面中,選擇“專用發票申請”項目,並填寫相關信息,如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聯系方式等信息;
3. 提交申請材料,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申請表等證明文件;
4. 審核審批,稅務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批結果決定是否發放專用發票。如果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可能需要補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請;
5. 領取專用發票,如果申請通過,企業需要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專用發票,同時也需要遵守相關專用發票開具和管理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還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此外,企業在開具專用發票時應當遵守相關稅務規定,確保發票的真實、準確、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