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聯為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即銷售方記賬憑證。
第二聯為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額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稅務機關備查。
第三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即購買方記賬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的區別具體如下:
1、發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2、發票使用的主體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只能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發票;
3、發票的內容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發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
綜上所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壹聯即記賬聯,是銷貨方發票聯,即是銷貨方作為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第二聯是抵扣聯(購貨方用來扣稅);第三聯是發票聯(購貨方用來記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