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黨委統壹領導,黨政狠抓* * *,紀委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司其職,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
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壹起部署、壹起落實、壹起檢查、壹起考核。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違反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問責:
(壹)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不力,使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絕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隱瞞不報、不查處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所轄領導班子成員或直屬下級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使用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違反財政、貨幣、稅收、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百度百科-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